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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过量身亡 酒友未履行救治义务而担责

发布时间:2017-03-14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我们都知道,劝酒致人伤亡,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你可能不知道,未对饮酒者履行充分救治照顾义务,一旦出现意外,当事人也要承担责任。近日,东宝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事件:醉酒者被送回家后死亡

  李某与蒋某是老乡,均是四川南充人。2015年11月18日晚,蒋某在李某家中一起饮酒。蒋某饮酒后出现呕吐等醉酒症状。李某得知后找来几名老乡将蒋某抬回出租屋后离开。2015年11月19日蒋某在出租屋死亡。蒋某的妻子认为,李某与蒋某饮酒,在明知蒋某饮酒过度的情况下,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李某告上法院。

  蒋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16980元,丧葬费17880元,其子被扶养人生活费17362元,共计252222元。

  物证检验报告显示,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6mg/100ml。根据法医毒理学常识,乙醇中毒血浓度为100mg/dl。致死血浓度一般为400—500mg/dl,但存在个体差异。在血中乙醇浓度与中毒症状和机体反应的关系上,300mg—400mg/dl可以导致昏迷、体温下降和麻痹。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26mg/dl,显着超过乙醇中毒血浓度,极有可能引发不良机体反应而导致死亡。

  法院:未充分救治和照顾要担责

  近日,东宝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蒋某饮酒后,在发现蒋某饮酒过量而出现乙醇中毒症状时,有义务对蒋某施予照顾和救治,但仅将其送回出租屋,而未履行充分的救治照顾义务,故对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李某应当对蒋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蒋某不顾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性而放纵饮酒,对死亡后果也存在过错。鉴于蒋某放纵饮酒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本院酌定李某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赔偿蒋某经济损失50444.4元,对蒋某妻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醒:护送饮酒者回家要尽到义务

  该案的承办法官告诉晚报记者,当亲朋好友一起聚会饮酒时,酒宴的组织者、参与对他人劝酒者或者自愿照顾饮酒者的人,均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看护、帮助等义务。严重醉酒者往往会失去自我照顾的能力,而醉酒后又极易引发呕吐,如果不及时清理将因阻塞气管而导致窒息死亡,因此必须有人专门照顾、看护,如果担心因照顾不周导致事故发生,可将醉酒者送至医院交由专业医护人员照顾。

  如果是将饮酒者送回家,怎样才算完成护送义务呢?比较安全的做法就是将醉酒者送进家门,交到其亲人面前;若其亲人不在,应给其亲人打电话及时通报情况。

(原标题:男子饮酒过量身亡 酒友未履行救治义务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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