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面狭窄无法错车,双方互不相让发生争吵,京山男子邓甲伙同他人将对方砍伤,结果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2015年2月20日傍晚,邓甲驾驶小轿车载着王某、廖某等人在京山县曹武镇邓李村一组王山岭路段由东向西往311省道方向行驶时,与对向刘某载着邓乙、邓丙等人的面包车相遇。因路面狭窄无法错车两方互不相让。双方人员下车后,邓甲与邓乙发生争吵,邓甲从自己车上后备厢拿出一根1米多长钢管朝邓乙头部打去,邓乙用左胳膊阻挡,致使头部、左手臂受伤。随后,3名男青年持砍刀赶到现场,邓甲用手指着邓乙说:“就是他。”3名男青年随即持砍刀将邓乙的头部、双手、右腿等处砍伤。邓丙见状上前劝解时,他们又持砍刀将邓丙的头部、左手砍伤。邓甲持钢管准备再次殴打邓乙时,被刘某抱住制止。邓甲持钢管将面包车后挡风玻璃砸破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邓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邓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14日,邓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近日,京山法院审理认为,邓甲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邓甲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邓乙、邓丙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处邓甲有期徒刑2年3个月,分别赔偿邓乙4万余元、邓丙1万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