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创业人士小刘碰到一件很“窝火”的事,他花了5800元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用了不到4个月就出现黑屏现象,拿着发票去找商家,商家看了电脑后说是小刘人为损坏,不承担包修责任,要修就要付费维修。小刘无法接受。
市消委工作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该商家售后负责人表示,小刘的电脑出现故障是因为电脑内某主要部件人为造成损坏,根据计算机三包规定,不能免费维修。市消委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要求商家提供证明小刘购买的电脑属人为损坏的证明报告时,该负责人表示无法出具。
经执法人员耐心讲解这一法律规定,多番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对小刘购买的笔记本电脑进行免费维修。
市消委就此诉指出,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与商家发生争议,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投诉时首先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耐用商品或服务科技含量高,会出现举证难、鉴定贵、有些故障难以认定等因素,造成消费者投诉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承担耐用商品或服务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使消费者从消费纠纷中的不利地位解脱出来,大大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