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轿车与前方摩托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但警方对轿车司机进行血检后,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28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近日,这名轿车司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这名司机姓卢,系城区一单位员工。2014年11月18日,卢某与朋友在一起吃饭,席间,卢某喝了些酒。饭后,明知喝了酒的卢某,依然驾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至子陵镇老街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闻到卢某一身的酒气,经检查,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4.5mg/100ml。随后,交警认定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卢某与摩托车司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东宝法院审理认为,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卢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上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