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的三男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复制后先后取走卡里13万余元。近日,三男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刑罚。
涉案的三男子均姓刘,天门农民。为了弄钱花,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复制银行卡的设备,以验资为由,复制他人银行卡信息,偷窥他人银行卡密码,伪造他人银行卡后取走卡内现金。2013年10月22日,京山一建材老板卢先生像往常一样,在店里照看生意。上午10时许,刘甲到卢老板店里,自称是京山一公司职工,由于公司要装修,要购买800平方米木地板,卢老板表示同意。刘甲称为了方便付款,要卢老板到邮政储蓄银行办张银行卡。随后,刘甲跟着卢老板去办卡,并偷看到了卢老板设置的银行卡密码。之后,刘甲叫来了刘乙与卢老板见面,刘乙自称是公司的陈主任。吃饭时,刘乙骗取卢老板银行卡,窃取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又要求卢老板打入7万元来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卢老板回到店里,将7万元存入新银行卡。后来,刘乙伙同刘丙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将卢老板卡里的49999.99元转入一账户,刘乙后将钱取走。卢老板卡里剩余的2万元,被刘丙伪造的银行卡分数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
第一次作案得逞后,三人又窜至荆州和湖南岳阳,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诈骗,骗得荆州一建材老板60900元。经查,截至2014年6月,三人共同作案三起(一起未遂),非法获款13万余元。
近日,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刘甲等三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及密码后,复制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非法获取他人钱款共计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甲等三人退回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刘甲等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甲有期徒刑六年,刘乙、刘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三人分别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