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谎称自己开发房地产,骗借女网友24万元挥霍,最后谎言被揭穿,男子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刑6年多,并处罚金2万元。
42岁无业男子万某原是漳河镇农村人,现住掇刀一小区。去年底,他在社交网上结识了掇刀女子张某,成为网友。此后,万某经常在网上与张某聊天,有意透露自己在搞工程,渐渐赢得了信任。
2014年2月,万某谎称自己要到京山县开发房地产,以需要买辆越野车缺钱为由,骗张某向其汇款2万元。同年6月至11月,万某又称在京山开发房地产缺钱周转,希望张某救救急,先后四次骗取张某现金共计22万元。其间,万某为掩饰其并未在京山县开发房地产的事实,将掇刀区团林镇天逸佳园小区的照片发送给张某,更让她深信不疑。到了约定的还钱时间,万某却一拖再拖,就是不能兑现。这时,张某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了,遂报警。警方抓获万某时,他已将诈骗的钱财用于消费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万某用赃款购买的轿车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万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张某24万元。
谨防“借贷式”诈骗
万某的行为是一种“借贷式”诈骗。现实生活中,这类犯罪并不鲜见,然而许多人上当受骗后只知采取民事诉讼手段,而不知报案应采取刑事手段,通过司法机关来追缴。当然,即便是报案,钱被骗走后最终能追回多少,是有很大风险的。所以,作为出借人,关键是要防犯此类诈骗。
认清“借贷式”诈骗,要先了解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可从三个方面区别:一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二看行为人采取的方式。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使当事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等。三看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诈骗人骗得财物后,在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不考虑归还。
上述三点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最为关键。生活中,我们可从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和借款的实际用途,来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应认定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