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劫被判刑,出狱后不到一年再次犯案。楚天时报记者昨获悉,黄石男子汪某因抢劫再次获刑。
2013年8月12日,汪某因犯抢劫罪被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
但是,获释后的汪某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15年1月6日凌晨3时30分许,汪某酒后与朋友闵某在新下陆十字路口处等候出租车期间,遇到了也准备乘出租车去黄石市内的被害人柳某,三人遂一起合租一辆出租车至黄石。途中,被告人汪某叫柳某去他指定的“大垌”动漫城玩赌博机,遭到柳某的拒绝,汪某为此心生不满。
当出租车行驶至神龙拖拉机厂门附近时,汪某下车小便,并在路边花坛内捡了一块砖头朝柳某的头部和身体一阵乱砸,致柳某头部受伤流血。
为防止柳某报警,汪某不仅对柳某言语威胁,还用闵某的手机对印有柳某身份信息的信用卡对账单进行拍照。此后,汪某让出租车开到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大门前的广会路后,将柳某强行拖下车。
当日4时20分左右,汪某带着柳某在桂林南路与广会路口交会处又换乘另一辆出租车往市内方向行驶。在途经杭州路路段时,汪某问柳某身上带了多少钱,柳某回答称带了两千多元,汪某便让柳某将钱交出来。柳某因害怕,被迫交出2100元钱。拿到钱后,汪某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柳某的头部和体表构成两处轻微伤。2015年1月7日,汪某在下陆区新下陆铜花山庄附近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汪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柳某医药费、误工费、鉴定费人民币900元,并退还赃款人民币21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汪某于2015年1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
下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