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30岁的黄石男子陈礼志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陈礼志家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石龙头村,只有初中文化的他没有正当职业,且嗜赌。 2012年7月,陈礼志因赌博欠债无力归还,遂邀约朋友易某(已判刑)实施抢劫,并提出若遇反抗就杀人,易某表示同意。
此后,陈礼志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假发等作案工具,两人多次到黄石市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同年8月10日晚,两人再次相约抢劫,并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来到黄石金山街道四棵还建楼附近伺机作案。
当晚8时30分许,两人租乘黑的司机徐某(殁年40岁)的吉利小汽车(价值人民币51500元),当车行至河口镇滨湖村一组下径湾134号附近时,陈礼志要徐某停车并持水果刀顶住其颈部,威胁徐某交出钱物,易某则拿出水果刀顶住徐某的腹部并在车上翻找钱物。因徐某反抗,陈礼志朝徐某的颈部刺了一刀,易某则持刀朝徐某的胸部、腹部连刺数刀,最终导致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两人抢得人民币160余元、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后,驾驶徐某的车辆将尸体运至西塞山区风波港村风波港桥附近,然后用从易某家取来的被套、绳子捆绑尸体后抛入桥外侧的江中。同年8月20日,陈礼志和易某将抢得车辆送至胡某经营的钣金油漆店,拆卸车顶装置并更改车身油漆颜色。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礼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提起抢劫犯意,确定抢劫方案,准备作案工具,选定抢劫目标,最先动手控制、捅刺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作案目标为不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遂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陈礼志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