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华等14人犯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团伙主要成员被告人曹某宝、曹某华、卢某华分别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到二年三个月不等。
2015年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华先后纠集被告人曹某宝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及行业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并实施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曹某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2016年10月8日晚,曹某华因与他人发生矛盾,邀约聚集十余名团伙成员在大冶市交通要道,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后,黄石市检察院迅速开展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大清理,经审查发现已经提起公诉的曹某华等14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为确保该情节得以认定,从严打击和震慑黑恶势力犯罪,该院及时与法院沟通,补充检察机关认定建议。8月1日,该院副检察长肖辉列席市中级法院审委会,进一步就该案定罪量刑、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的依据发表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将该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为全市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依法履职,两级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就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3次,从而凝聚工作合力,增强打击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