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走财物,竟然咬伤受害女子的嘴唇。楚天时报记者昨从黄石港区法院获悉,咬人者樊某被判刑。
2014年4月28日晚10时许,樊某窜至黄石市消防路百乐城餐馆旁,见市民陈女士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其后。当陈女士行至消防路20号一单元楼梯处时,樊某冲过去,用手勒住陈女士的脖子将其摔倒。陈女士摔倒后大声呼救,樊某为阻止其呼救,继续用手勒住陈女士的脖子,并咬伤其嘴唇,抢走其挎包后逃离现场。挎包内有现金102.5元。陈女士的嘴唇被咬出血,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次日,樊某被警方抓获。经查,樊某无职业,2009年9月4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案发后,樊某的亲属代其赔偿陈女士医疗费2000元。
经鉴定,樊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
黄石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樊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楚天时报记者赖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