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晚,一女子在行走途中,被两条互相追逐的大狗撞倒,头部着地,导致颅骨骨裂、颅内及耳朵出血。
当晚8时13分,黄石港治安巡防六大队接到市民报警,称在市二医院门口,有一名女子倒在地上。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看到一名女子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头部大量出血,耳朵也有出血迹象,地面有很多血。民警立即将女子送至医院急救。
通过调查走访,民警了解到,晚上8时左右,有两条长约1米、高约50厘米的棕色大狗互相追逐。当这名女子经过市二医院大门口时,被大狗撞倒,随后头部着地。撞倒女子后,两条棕色大狗当即跑离了现场
因救治及时,女子已无生命危险。
如何治狗患?
女子被狗撞倒受伤住院,该由谁负责?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勇认为,正常情况下,棕色大狗如有人饲养,应由饲养人负责;如果事发地为二医院内,那医院也应为此负一定责任;但如果事发地在医院外的公共区域,且无法找到大狗的饲养人,或大狗为野狗,女子将很难追责。
那么,目前黄石的犬只管理由谁负责呢?记者首先联系了市城管局,该局表示,他们只是配合公安部门,并无实际管理权。如果狗狗随意大便,将会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针对在街头死去的狗狗,则由城管部门进行火化等处理。
记者随后联系上市公安局治安户政管理支队,该支队表示,公安部门目前主要对疑似狂犬伤人、流浪犬扰民等事件进行处置,但无强制措施管理居民饲养宠物犬。
如今黄石街头的狗越来越多,一是污染环境,二是存在安全隐患。对狗如何规范管理,市民朋友,您有何好的意见和建议?欢迎您拨打晚报热线电话(0714)6537777或李记者电话13986589921参与讨论。
他山之石
武汉市:早在2005年,武汉就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工商、畜牧兽医、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条例中明确,单位或个人养狗,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要注射疫苗,领取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限养区域和禁止养的宠物狗类型,该条例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2007年7月,武汉市公安、林业、卫生、城管四部门联合出台养狗规则,规定带狗出去,必须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并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在街道、野外或其它公共场所流浪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犬只必须经过畜牧畜医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家犬免疫证明,未取得家犬免疫证明或证明过期的,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现场处置。
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危害市容环境卫生,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