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黄梅县直机关工委向县纪委呈送专题报告,对原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王绍奎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失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建议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要求该办党支部依照党内相关规定进行支部改选,免去王绍奎党支部书记职务。
据调查,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该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干部盛某、吴某、洪某等6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30余万元。期间,王绍奎作为该办主任、党支部书记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下属工作人员监管失职,在群众中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给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黄梅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党支部、县卫生和计生局党组先后召开会议,建议给予王绍奎党内警告处分。黄梅县直机关工委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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