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新视窗网(通讯员 王萍、付楚)伪造公司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进行诈骗,四川的杨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9月6日,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1月,杨明某冒用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王甲”(化名)的名义,编造一份虚假的广告牌体安装合同,后杨明某在英山以此合同与被害人杨步某签订了广告牌制作安装协议。协议签订后,杨明某已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义,骗取杨步某27000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明某又冒用成都德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该公司的印章,以建设方“武乙”(化名)、监理方“徐丙”(化名)的名义编造了一份高压电力改造工程合同。后杨明某邀请被害人何某投资,何某信以为真,于同年12月与杨明某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杨明某以购买办公设备、工程送礼等名义,骗取何某165000元。2017年1月,警方将网上追逃的杨明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杨明某向被害人何某退还了87000元。
英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明某自愿认罪,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明某退赔被害人杨步某人民币270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人民币78000元。
据法官介绍,“以假乱真‘饰耳目’”、“招摇撞骗‘唱空城’”都是合同诈骗犯罪较为常见的作案手段,其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身份证明或虚构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骗取当事人钱财。法官提醒广大企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经营资质及经营状况等,不轻易与不了解的公司、个人订立合同,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