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午花4000元买来一辆无牌无证“黑车”,下午开车时撞倒一行人。4月12日,该男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受到黄梅交警大队行拘15日的处罚。
现年21岁的石某某是黄梅县黄梅镇人,曾因故意伤害罪判刑,今年3月份释放回家。4月12日上午,石某某花4000元买来一辆无牌、无证微型面包车。下午2时,石某某驾驶这辆“黑车”经黄梅镇民营街由北往南,行驶至民营街A段36号路段时,将行人蒋某某撞倒,致蒋某某脚部受伤。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石某某车速过快,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石某某系无证驾驶,交警认定石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对石某某存在的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车辆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