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载转运。通讯员 南林波 摄
2月2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了该县第一起从事校车业务危险驾驶案件。该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等100余人旁听了本案的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15时45分,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鄂J2A5××小型普通客车载16名该县某幼儿园学校学生和1名教师,沿浠水县城北大市场由南往北行驶至浠团公路望城岗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该车核定载客8人,实际载客16人,张某从事校车业务,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00%,属严重超载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张某当庭认罪、忏悔,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非常后悔。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警方提醒: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所有人、管理人及从事校车业务的驾驶员,要严格遵照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认识校车超载的危险性,重视校车安全,从自身做起,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