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妇因不识字错误使用农药轻微中毒,从而引起消费纠纷。8月11日,罗田县河铺镇工商所成功调处一起因未尽告知义务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余大姐获得赔偿4000元。
5月20日,河铺镇古仁墩村农户余大姐在下地施完农药后发现自己出现了手脚麻木、头晕等症状,去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接触性农药轻微中毒。
余大姐农耕多年,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于是断定问题出在自己购买、使用的驱鸟剂(生物制剂农药)上。余大姐的丈夫彭先生就找到了经销商尹某,要求他为此负责。但尹某坚持认为,自己售出的农药没有问题,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彭先生遂向河铺镇工商所投诉,要求尹某赔偿余大姐医药、误工、精神损失等费用。该所工作人员一面安抚余大姐积极治疗观察,一面立即展开调查。调查发现,销售商尹某经营证照齐全,产品也符合国家标准。但尹某在销售驱鸟剂时,并未向余大姐告知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导致不识字的余大姐在使用过程中未做必要防护,发生接触性轻微中毒,尹某承认以上事实。
8月11日余大姐痊愈出院,河铺所工作人员着手展开调处。工作人员指出,尹某在销售中对农药的使用方法没有进行主动告知,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导致余氏因驱鸟剂使用不当轻微中毒,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消法》等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尹某当场致歉,并一次性赔偿医药、误工及营养费4000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