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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5月1日起施行分级诊疗 推动建立有序的医疗秩序

发布时间:2015-04-02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昨日,记者从鄂州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鄂州市将正式实施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制度,市民原则上应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医疗机构级别越高,其报销比例越低。

  根据试行方案要求,参保市民需住(转)院时,原则上应在所居住地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查。

  首诊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患者,可根据病情就近转至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诊治。本市不能诊治的患者必须经过鄂州市中心医院确认,并由该院统一转至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脑病科、肝病科、肾病科患者可经鄂州市中医医院转诊,妇产科和儿科可经鄂州市妇幼保健院转诊,烧伤患者可经鄂钢医院转诊,精神疾病患者可经鄂州市精神卫生中心转诊。

  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发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可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但患者或家属应在72小时内告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外转病人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首先自付制,转市外省内定点医院的,结算时患者首先自付10%;转市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的,先自付20%。参保人员选择医院,个人提出要求转诊并在鄂州市医保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转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时患者首先自付30%,转市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的,结算时患者首先自付40%。

  报销结算时,政策向基层倾斜,医疗机构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不符合转诊科目规定自行选择上级医疗机构就诊者,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对于这一新政,鄂州市卫计委主任王时文表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建立有序的医疗秩序,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标题:鄂州5月1日起施行分级诊疗 推动建立有序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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