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鄂州经济开发区一生产作坊在敖炼高温沥青时引发火灾,鄂州消防闻讯后到场将火扑灭。耐人寻味的是,作坊老板在火灾发生后不积极扑救火且不配合消防部门调查,事后该作坊老板和另一责任人分别被处行政拘留12日、10日。
当日8时4分,鄂州消防接报警称,位于鄂州经济开发区柳墩村的一处沥青生产加工作坊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鄂州市消防支队凤凰中队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在火灾现场,鄂州市消防支队西山消防大队火调人员经过现场询问勘察发现,火灾原因系该生产作坊负责人孙某与员工郝某、张某利用锅炉加工沥青,敖炼中超温造成锅炉内沥青起火而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负责人孙某不仅不积极扑救火灾,还在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不积极配合,性质恶劣。
当日,西山消防大队监督员经过集体讨论,经报请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公安分局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过失引发火灾的主要负责人孙某和员工郝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和十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