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晚报讯(通讯员向苗)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车辆投保公司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96000元;被告人蒲某某和其车辆挂靠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291959.25元。
2016年11月29日,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载乘车人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沿325省道由沙道沟往鹤峰方向行驶,行车途中,车辆向右后侧翻下坎,造成乘车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黄某某、王某某、驾驶人蒲某某均受伤,车辆受损。经认定,蒲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5位原告(陈某某家属)将蒲某某、蒲某某车辆挂靠公司及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3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宣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驾驶车辆并致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某肇事受伤入院治疗,后经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和庭审中尚能认罪,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来源:恩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