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营之便,虚构交易,用PO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套现收取手续费,曾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借在恩施市经营土特产之便,使用本人及借用他人的多台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从事“养卡”业务,即曾某某代还他人即将逾期的信用卡后,虚构交易,随即持他人信用卡在上述POS机上刷卡套现,转款至曾某某控制的套现POS机绑定的银行卡,除收回其代还他人信用卡的本金外,另按比例收费牟利,共计非法套现人民币316.705万元。
2017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分行察觉套现POS机绑定的银行卡资金流水异常,遂向恩施市公安局报案,曾某某在接受办案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在接受办案民警询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济上的压力,与此同时信用卡套现现象也愈演愈烈,给了某些人可趁之机,导致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案件频发。法官提醒:信用卡套现虽能解一时之急,但却是违法行为,轻则影响征信,重则面临牢狱之灾,千万不能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