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2015·10·18” 州城杀人碎尸案罪犯李仲海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2016年10月11日,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李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仲海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12月5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
李仲海与王某自2008年起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15年10月18日下午,李仲海在恩施市旗峰大道某小区其住处,得知王某和他人共同投资做生意,认为王某已移情别恋,心生怨恨,产生杀死王某之念。当日17时许,李仲海趁王某不备,用王某的披肩勒住王某颈部,致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李仲海用钢锯、美工刀对王某尸体进行肢解、水煮部分尸块后,用塑料袋包裹分别装入旅行箱和背包内。
最高法复核认为:
李仲海因情感纠葛,行凶杀人,并肢解、烹煮尸体,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依法核准省高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仲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