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欢喜喜买了一辆”新“车,悲催的是发现车辆重新做过漆,车主遂向法院起诉,商家被判退款另赔18万。
2017年3月17日,刘某在咸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新”车一辆。次日,刘某到保险公司为新车购买车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查看该车辆后,告知刘某该车翼子板有损伤,重新做过漆。刘某这才发现该车确实有重新做过漆的痕迹,于是,刘某找到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交涉,要求退车退钱,该公司同意退车退款,但对该车的税款退款时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退车退款;同时因该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不是新车,刘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属欺诈行为,要求该公司赔偿三倍车款。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该车进行鉴定,以确定该车是否重新做漆。经鉴定,该车确系重新做过漆。
本院经审查认为,咸丰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做过漆的车辆作为新车销售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一审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刘某购车款62800元,赔偿刘某损失188400元,支付刘某鉴定费5000元。判决后,咸丰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