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 易菊婷)巴东清太坪一95后男子,见财起意,在辞职后“大干了一票”捞了一大笔,本以为可以逍遥法外,不料却拜倒在了昔日男老板的石榴裙下,终被绳之于法。近日,谭某因犯盗窃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谭某曾是巴东县思雨种植专业合作社员工,后因嫌工资低便辞职,但谭某却不想两手空空的离开,便在临走前见财起意,想大捞一笔。2017年9月21日凌晨,谭某便开始了“行动”,驾驶从黄某处购买来的白色面包车抵达巴东县思雨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恰巧看见合作社大门及办公室房门没上锁,遂进入办公室打开保险柜,窃取保险柜内的现金38100元。作案后,为防止盗窃行为被发现,谭某“灵机一动”将合作社办公室内电脑桌下的监控主机、电源线盗走,以销毁证据。谭某将所盗现金用于购买手机、眼镜及个人消费。
另查明,谭某在盗窃成功后便先后逃往野三关集镇、恩施、宜昌等地。期间,巴东县思雨合作社负责人向某使出“美人计”,假扮学生以微信交友的方式约谭某在宜昌见面,谭某应邀在宜昌市大圣烧烤店内等候,满怀期待的等待一次邂逅,不料等来的却是向某等一群“不速之客”。向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因钱款被盗而与谭某发生争执,在双方争执不下之际,向某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9月23日,谭某被带到派出所询问情况,谭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谭某在向某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谭某所盗部分现金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系被动退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谭某在盗窃作案时,为掩盖罪行,故意毁坏其他财务,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