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晚报讯(特约记者吴畏 通讯员赵九洲)一名因贩卖毒品罪坐牢10年的劳改释放人员,出狱不到两年又“重操旧业”再次贩毒。经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胡某明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检方查明,宜昌市男子胡某明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胡某明不思悔改。由于他向巴东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于是进入了巴东警方的视线。
巴东县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8月20日凌晨,胡某明向贾某、张某(均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8颗;同年9月27日,胡某明在宜昌市沿江大道大南门正欲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巴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查,其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24.4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417颗,共计38.786克;含“咖啡因”“可待因”“乙酰可待因”“6—乙酰吗啡”等成分的粉末20.357克;含“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1.548克。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