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案件。
2014年4至6月,被告人陈某权、贺某春为了承建宣恩县教育中心高中部二标段工程建设项目,共同商议以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借用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一起参与围标,由陈某权负责资金调配,贺某春负责投标。投标过程中,陈某权组织缴纳了上述3家公司投标保证金共240万元,最终该项目由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权、贺某春串通投标,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鉴于陈某权、贺某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法院酌定从轻处罚,故判决陈某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贺某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