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载醉酒父亲回家,谁料父亲从后座摔下,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死者家属遂将货车司机诉至法院。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10月23日,原告小林驾驶两轮摩托车载其父亲林某(饮酒、未戴安全头盔)沿来凤县城区凤翔大道驶往盛世广场方向,22时40分,当车行至建设银行外直行车道“红绿灯”处时,因等待红灯车辆紧急刹车,致使坐在摩托车后面的林某向右侧倒地,这时正逢被告冉某驾驶货车右转,其后轮辗压到林某头部,造成林某当场死亡。
另查明,被告冉某驾驶的货车检验有效期止为2015年8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事故发生后,被告冉某给原告方50000元。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原告小林系未成年人,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适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告冉某驾驶未经过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让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死者林某在明知原告小林系未成年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依旧乘坐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同时其乘坐摩托车时未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原告小林、被告冉某、死者林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小林承担的责任为70%,被告冉某承担的责任为10%,死者林某承担的责任为20%。判处被告冉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