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安监局公布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和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3·11”较大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这两起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富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批先建,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因。建议对三宁公司副总(主持富升公司工作)王光明等5人依法追究刑责,对富升公司生产办主任助理杨亭逸等1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大冶有色铜山口铜矿“3·11”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针对性、有效性不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搭建平台,没有系挂安全带违章作业,缺乏基本的自我安全保护常识等。建议对中国华冶铜山口矿项目部副总工程师付政强追究刑责,对邯郸金泰铜山口铜矿项目部负责人段鹏飞等2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2月19日8时22分,位于枝江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的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燃爆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9.28万元;3月11日21时30分,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