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命令,将大冶矿老板胡加宝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58岁的胡加宝是一名个体矿老板。2012年6月,胡加宝在阳新县白沙镇与人合伙开了一家铜矿。在投资前,胡加宝找人借了8万元钱,并承诺等铜矿投产后两三个月还钱。可由于经营不善,到了还款期限,胡加宝无力还债。他便准备在生意做得不错的同行曹某身上弄点钱。
2012年12月22日晚8时许,胡加宝将曹某骗至金湖办事处一在建的新屋内,称其手头有一批偷来的金矿,品位很高。两人喝酒聊天至夜里11时许,胡加宝得知曹某带了2万余元现金。随后,胡加宝带曹某去看其事先准备的冒充金矿粉的铜矿粉,曹某见该矿粉并非金矿,便要离开。拉扯中,两人先后倒地。曹某捡起砖头砸向胡加宝,胡加宝手被砸伤,也捡起一块砖头砸曹某,并用铁丝勒紧曹某的脖子致其死亡(殁年49岁)。随后,他搜走曹某所带的22540元现金。次日凌晨,胡加宝将尸体运至大冶市兴陆高中斜对面平湖渣土处,用菜刀肢解后掩埋。很快,胡加宝被大冶警方抓获。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加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在骗取他人信任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胡加宝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