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有的人买保险就是买份心安。不过说到保险,大冶市地桥镇团结村村民黄早松有些心烦。前些日子,他的妻子遭遇了车祸,不幸离开了人世。想找保险公司理赔吧,竟然遭到了拒绝。这两个月来,他一直到处求助,想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
5月23号上午,在大冶市还地桥镇团结村黄家庄湾,记者见到了村民黄早松,他正独自一人,坐在沙发上,翻看着妻子的照片。
大冶市还地桥镇团结村村民 黄早松:我和我老婆一起生活了20多年,现在突然出这种事,给我全家人的打击非常重,儿子还没有成家,叫我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那场飞来横祸发生在今年的3月12号。那天,黄早松的爱人张某骑着两轮电动车从家里出发,经过还地桥松山村五井路段与锦冶大道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
大冶市还地桥镇团结村村民 黄早松:我老婆在这个路,往这过马路,已经到了里道了,在那边过来个车,把我老婆撞了,撞去47米远,在前面。
接到村民打来的电话,正在上班的黄早松急匆匆赶到现场,但已经晚了。
大冶市还地桥镇团结村村民 黄早松:20分钟后赶过来,我老婆已经在路边躺着了,人已经死了,之后我后来一路把她送到大冶殡葬厂。
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四中队的交警到现场处理了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轿车司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痛定思痛,黄早松突然想起,妻子生前曾先后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2011年6月9号,购买的是“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每年交保费5122元,保险金额10000元。一份是2013年8月26号购买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交保费2058元,保险金额60000元。黄早松拿着这两份保险合同去索赔,却被中国人寿保险大冶市支公司告知,不予理赔。
大冶市还地桥镇团结村村民 黄早松:我买保险的目的是保平安,防风险,我现在人没了,保险公司一分钱不赔,让我买保险的人心寒不寒。
保险公司为何不予理赔,依据又是什么呢?记者来到中国人寿大冶分公司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能拍我的营业场所,知道吧。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跟华经理打电话,刚才他也出去了,他说这个事该怎么样怎么样,按照条款,但是我们不能接受你们的采访,你们不能代表大冶接受新闻采访。记者:到哪里去代表呢?推哪里去呢?记者:本来个简单的是,有事说事,非要搞一句不接受采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售后经理 黄经理:我们是一个央企,怎么可能随便的人就接受你的采访呢。记者:可以可以,那就这样。
村民黄早松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告诉他不予理赔的理由是,妻子张某驾驶的电动车被公安部门认定为机动车,而张某没有驾驶证,根据合同条款,不予理赔。
张某驾驶的电动车是机动车吗?记者来到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四中队了解情况,大冶交警四中队队长吴秋彬介绍,在责任认定过程中,他们邀请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张某的电动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张某驾驶的电动车超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参数,所以被认定为机动车。
张某驾驶的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机动车,就一定无法得到理赔了吗?律师汪帮华并不这么认为,他介绍说,理赔依据,要看保险合同是否明确约定电动车也视为机动车来定。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律师 汪帮华:投保人她驾驶的电动车,依据我国目前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地约定,电动车上路必须要持牌,必须要取得驾驶证,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是不能够认定她驾驶电动车是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做出相应的保险理赔。他以没有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条款来对抗本案的投保人,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目前,黄早松准备走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责编:袁一鸣 贾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