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大冶市查处一起涉农能源职务犯罪窝案日前宣判,大冶市生态能源局原副书记、副局长石某某等五人因贪污等犯罪被依法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015年10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冶市生态能源局干部石某某等人有严重的经济问题。针对这起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性质恶劣的举报线索,大冶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并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查明,2008年到2013年期间,时任大冶市生态能源局副书记、副局长的石某某在主持该局工作期间,伙同副局长黄某某、科员吕某某、李某、陈某某等人,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将生态能源后期服务费存入小金库,并将其一部分平分。同时,石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取售后服务费等名目,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设立本单位小金库,先后四次给本局职工发放福利。
经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石某某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黄某某、吕某某、李某三人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十万元;陈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这起涉农惠民能源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查办,为保障今后生态能源工程项目的有效实施具有深远意义。案件侦破以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还通过个案预防,在该市农业局系统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针对过去涉农惠民项目的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协助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以防范权力失管现象发生,构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涉农惠民政策真正惠及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