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获悉,大冶一中学学生在校被同学打成七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这名学生10万余元。
2014年9月一天,学生黄某因上课不守纪律,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他的同班同学汪某为报复他当天中午邀人打自己,就趁着班主任离开、他独自在老师办公室之机,用木棒殴打他,导致他的头部及左前臂都被打伤。
随后,黄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55天,用去医药费16万余元。经鉴定,他的伤残程度为七级。
2015年12月,黄某在与汪某达成赔偿协议的同时,认为学校也有过错,也应赔偿。而学校对此持有异议。于是,黄某把学校告到大冶法院,索赔17万余元。
大冶法院一审认为,汪某对黄某被打应负主要侵权责任,黄某自己应负一定责任,学校则因疏于管理,应负次要责任,责任的比例为25%。基于黄某的各项损失经核算为41万余元,学校就应赔偿他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