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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摊主割伤城管,认定正当防卫并非鼓励暴力抗法

发布时间:2020-09-15 13:38:54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针对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公民同样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便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最近,一则重庆“城管追打商贩,商贩用刀划伤城管”的视频热传。

  9月13日,重庆警方做出了处理:商贩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城管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予以行政拘留;此外,商贩杨某还因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

  城管情绪失控追打摊主,已非职务行为

  此事的经过是:9月7日,重庆市某城管执法大队在执法时,遇水果摊主杨某占道经营,城管队员将占道物品抬进店内,并责令其不得再行占道。杨某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并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被果筐划伤。城管队员杨某桥与杨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城管打人”与“正当防卫”两个热点话题交汇融合,再辅之以现场视频,的确引人关注。而对其“正当防卫”的认定,则传递出这样一种理念:针对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公民同样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根据2017年颁布施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7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勘验、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等多种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本案中,城管队员禁止杨某占道经营没问题,但情绪失控追打杨某,则系滥用职权性质,已非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城管队员杨某桥的行为,虽起因于行政管理执法,但其追打商贩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呢?

  近日刚出台的“两高”和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不法侵害”的定义是: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杨某桥在店铺内追着商贩杨某打,明显侵犯他人健康权利,这就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

  不过,杨某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杨某桥右手被划伤也是事情的起因,二人之间是否属于相互斗殴,也是本案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考量的问题。

  为明晰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之间的关系,避免司法误区,这次意见对此特别明确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本案中,杨某桥失控对商贩杨某进行追打,在杨某逃避的过程中仍不放弃追赶,杨某随手拿出西瓜刀挥舞致杨某桥受伤,具备防卫意图,而非相互斗殴。

  城管与摊贩行为认定,应一码归一码

  此案中,还有一点,涉事商贩的伤害是否防卫过当?这次意见明确,应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进行综合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而且,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据此,杨某的伤害行为,不属防卫过当。

  必须强调,这次商贩伤人案不同于单纯的遭受暴力侵害而实施正当防卫,杨某占道经营和妨害城管执法在先,存在行政相对人的过错,被依法予以警告处罚。对杨某桥殴打他人的行为,亦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依法行政处理与认定正当防卫在这起案件中各司其职,一码归一码,没有矛盾,这无论是对依法行政,还是对广大市民和商户遵纪守法,都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扩展开来,这一案件对于执法者的执法限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番对商贩“正当防卫”的认定,则进一步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执法;而一旦执法行为变成“不法伤害”,那么公民随时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便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正如有评论所说的:在正当防卫新规的加持下,该案颇具示范价值——明确针对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在强拆、打砸抢式征收、暴力执法等现象偶现的情况下,这也能进一步明确很多边界,对某些不法职务行为形成吓阻。

  当然,这并不是鼓励暴力抗法,更不是置执法者的安危于不顾。对每个案件还是得还原到现场去做出公正的裁决。但无论是普通公民、商贩还是执法者,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动,一旦“出格”,法律面前,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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