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上半年四类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犯罪突出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4480件5370人、起诉4527件5565人。
四类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犯罪突出
一是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犯罪。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51人。在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一些犯罪分子利欲熏心,制售伪劣防疫物资用品,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些物资不仅涉及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普通防疫用品,甚至还有呼吸机等医疗设备,部分防疫物资被销往疫区、医院、防疫部门、药店等防疫一线,有的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万元,危害极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涉疫典型案例,集中公布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犯罪案件,震慑不法企业商家,引导人民群众提升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最高检还联合最高法院等发布指导意见,明确将制假售假等9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维护疫情防控社会秩序。
二是虚假销售防疫物资的诈骗犯罪。上半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诈骗犯罪2417人。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的居多,特别是利用网络手段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较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防疫物资、生产物资需求激增,供应不足的客观情况,钻企业急于复工、思虑不细的漏洞,虚假销售骗取钱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对虚假出售口罩、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等多发诈骗类型予以发布,并向社会发布10条防骗建议。
三是哄抬防疫物资、生产物资、民生物资价格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防疫期间防疫用品紧缺、民众防疫心切等因素,短期内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疫情防控时期的市场供应秩序。在推进复工复产的重要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又利用企业急于复工复产的迫切心理,高价兜售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复工复产必需品,加大企业复工复产成本。特别是在一些倒卖熔喷布(口罩关键原材料)案件中,不法分子瞄准其生产要求高、短期扩产难的情况,趁机哄抬倒卖,导致价格快速成倍上涨,出现口罩企业“求料无门”“机器等布”的情况,危害严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迅速出击,突出重点,打早打小,重点惩治了一批哄抬价格幅度大、涉案金额多、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保持了高压严惩态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严正警示不法分子犯罪必将受到严惩,促进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共同确保战疫胜利。
四是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全国检察机关还突出办案重点,针对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扰医伤医事件,会同国家卫健委等发布通知,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严惩7类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针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有针对性加大打击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犯罪力度。针对境外疫情快速蔓延,会同海关总署等出台意见,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严密防范境外输入性风险。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妨害公务罪832人,非法狩猎罪480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36人,寻衅滋事罪220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77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80人,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依法惩治妨害复工复产犯罪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检察机关根据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精准履职,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针对整体经济发展形势,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司法办案中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比如,对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但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又如,对为解决复工复产周转资金,恶意透支信用卡,导致欠款难以及时归还的行为,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因素,依法审慎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六批涉疫典型案例,对湖州王某某、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进行释法说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针对疫情期间民营经济复工复产存在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加强平等保护,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对于确因经营困难诱发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仔细甄别、认真研判。对于已挽回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涉民企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可不作刑事案件处理的,积极引导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手段予以调整。
三是进一步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积极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护正常生产经营,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同时,注意结合办案做好释法说理、消弥对抗情绪等工作。
四是慎重适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进一步降低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前羁押率。对于诉讼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影响诉讼进行和疫情防控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注重尽量不适用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研发创新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的,也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必备的流动资金、往来账号和生产运营资料。
优化办案方式,助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检察机关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克服困难,创新办案方式,切实加快办案进度,保证办案质量。
一是加强外部沟通协调,切实加快办案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力度。上半年,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案件提前介入6289件,占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92.8%。加强与法院沟通,加大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上半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77394件,适用速裁程序77649件。此外,还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创新线上办案模式,积极开展在线提审、在线取证、在线宣告等诉讼活动,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二是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办案质量。注重提升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质量,进一步细化补充侦查提纲内容,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加大对退查内容的解释说明,有效缩减诉讼环节和办案周期。上半年,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退查数同比下降21.3%,延长审限数同比下降28.4%。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522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倍多。检察环节“案-件比”进一步下降,办案质量明显提升。
深入开展涉疫信访矛盾排查化解
检察机关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坚持以矛盾平息化解、案结事了人和为工作目标,畅通申诉渠道,科学研判,多元化解,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梳理排查涉疫信访事项。对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尤其是湖北检察机关接收的涉疫信访事项,逐一排查,逐项梳理信访人主要诉求,准确鉴别检察机关管辖的涉疫信访事项和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疫信访事项、重大涉疫信访事项和一般涉疫信访事项,确保底数清、去向明。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涉疫情信访1652件,一季度接收1343件,二季度接收309件,环比下降77%。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308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1344件;检察机关自行办理答复819件,转送有关机关办理833件。
二是精准分析研判交办督办。对已经排查出来的涉疫信访事项,结合系统线上和各地报送线下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发现、预警重大矛盾纠纷隐患,重点对涉检信访事项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建议。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专项活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接收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非公经济信访事项,集中进行交办督办,努力解决一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目前已集中交办169件。
三是坚持涉疫情信访事项多元化解。各级检察机关结合信访积案清理化解专项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综合运用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教育引导等多种方式,努力将涉疫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重大稳定风险防范在市域。特别是对湖北检察机关排查出的20件涉疫信访事项,列入信访积案清理化解范围,按照一案一策一表要求,指定专门办案组指导湖北省院逐案建档,明确包案单位和责任人,每周对标对表提醒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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