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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亲友吸收资金算不算非法集资数额?两高一部回应
发布时间:2019-01-30 11:07:28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一个问题是,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即: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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