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调整5要求
11月29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适应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五点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京报讯(记者 程维妙)11月29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适应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五点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上一次央行修订该办法是在2017年10月。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以及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央行在公告中称,今年5月7日至5月21日,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8个机构和个人提出的有效意见40条,已采纳33条,主要包括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调整登记期限等。未采纳的7条意见,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不宜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参照适用范围,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明确应收账款描述具体内容等。
何为动产融资?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中小微企业的不动产资产普遍不足,动产仍为主要资产形态,促进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获得资金支持,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意义重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微在今年4月发布的撰文中表示,中国动产融资市场起步较晚,2007年以来,交易数量呈现快速上升态势。根据对金融机构的调查,2016年中国动产融资规模达到36.07亿元,是2012年的1.74倍。
应收账款与动产融资有着怎样的关系?王微称,我国动产融资从应收账款起步,逐渐向机器设备、存货、仓单、知识产权、收费权、经营权及有价证券等方面拓展。根据对企业的调查,在212家企业最近一次动产融资中,共使用动产382次,其中应收账款为129次,占比34%;设备为88次,占比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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