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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为救母砍伤打人者 检察院:正当防卫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9-11-20 17:04:48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看到母亲被殴打,16岁的广西少年李明(化名)取来菜刀将打人者的左肩胛部及右背部砍伤。经鉴定,打人者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公安机关以李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11月15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不起诉。承办检察官同时对李明进行了法治教育,引导其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李明很小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后来他跟着母亲刘梅(化名)与张大强(化名)共同生活。2019年春节前夕,刘梅与张大强因锁事发生了矛盾,于是就带着李明回了防城。之后张大强多次到刘梅家要求刘梅跟其回家,但都遭到拒绝。

  2019年4月13日晚上,张大强再次找到刘梅要求她跟其回家,在被刘梅拒绝后,二人发生了争执,张大强于是将刘梅拖拉出家门外骑在她的身上进行殴打。看到母亲被打,李明拉扯、抓挠、拳打张大强,想要将他拉开,但却没有产生效果。之后他听到母亲喊救命,并让他回家拿菜刀,李明便跑回屋里面拿来菜刀,将张大强的左肩胛部及右背部砍伤。经鉴定,张大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后公安机关以李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向被害人、李明及证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和情节,还了解到李明跟着母亲在张大强家生活期间,他们能够和睦相处,张大强对李明也很好,疼爱有加,李明对张大强也没有偏见、仇恨,李明并不存在借机伤害的动机和目的。

  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明在母亲正在受到张大强的不法侵害,经其推拉、抓挠、徒手捶打仍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持菜刀将张大强砍伤的行为,属于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对不法侵害人张大强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李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对李明不起诉。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对其不起诉。今年9月23日,检察院举行了宣布仪式。在宣布仪式会上,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并对李明进行了相关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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