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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与失恋男同居花万元 7天后对方与前女友复合

发布时间:2019-11-02 08:44:00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华商报讯 女孩安慰失恋的男性朋友时却被表白,开始了一段同居生活,7天后,就因对方和前女友和好而被迫分手。为了要回手机等物品,她将男子诉至法院。

  安慰男性朋友时被表白

  女孩陷入爱河花了上万元

  女孩陈莉(化名)和男子张峰(化名)都是20多岁,本是普通朋友。8月5日下午,张峰给陈莉打来电话,向其哭诉自己失恋了,特别想见陈莉。作为朋友,陈莉并未多想,立即前往张峰的住处,准备劝劝他。见面后,陈莉发现张峰喝了不少酒,张峰拉着她的手向她表白,陈莉信以为真,开始了与张峰的同居生活。

  自此,陷入爱河的陈莉先后花费1000余元购买日常生活物品,又给张峰买了一部价值8000余元的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

  8月12日中午,陈莉突然接到张峰的电话,说他已和前女友和好,要与陈莉分手。这通电话让陈莉一下子懵了,追问事情原委,张峰这才说出真相:原来,几天前张峰与女友吵架后借酒消愁,酒醉之后翻到了陈莉的手机号码,这便有了这段荒唐的“七日恋”。陈莉想到自己的一片真心却换来这般结局,一气之下,就要求张峰返还手机等物品。张峰口头答应,却迟迟不予返还。

  物品为恋爱期间同居生活购置

  分手后被告应适当返还

  无奈之下,陈莉将张峰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主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曾是朋友关系,多次组织二人进行调解,但张峰一再声称,这些东西是陈莉自愿赠与的,拒绝返还。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付的购物款1万余元,虽提交了证据,却无法证明其支付购物款属代付行为。被告辩称该财物系恋爱期间原告自愿赠与其所有。结合双方陈述和相应证据可确认,原告购买的物品实为恋爱期间同居生活购置。二人已分手,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部分财物,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账的1000元,该款系原告自愿赠与被告,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大明宫法庭对这起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的物品折价款8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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