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酒后骑车撞倒老人称被碰瓷 并殴打劝阻路人
新京报讯 两男子骑车撞倒85岁老人,称是对方碰瓷并对老人进行辱骂、殴打,两路人上前劝阻亦被打伤。今日(8月12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法院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被告男子孙某甲、孙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两个月。
老人称被撞倒后遭拖拽辱骂,路人劝阻亦被打
据了解,当事老人已经去世。其在世时所做的笔录显示,2018年5月17日15时许,他在朝阳区工体北路与工体东路西南角向东步行过马路时,被身后行驶来的一辆电动车撞到胯骨摔倒。涉事电动车上的两人下车,试图将老人拉起来,无果后两男子架着老人到路边,其中一人用伞抽打,称老人是碰瓷。
“我闻到这两人身上有酒味,一人让另一人先跑,旁边的两个小伙子看不下去,说他们打老人并推开他们。”笔录显示,老人称帮助自己的路人遭涉事男子用伞抽打,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救护车赶到,将老人抬上车,此时拿伞男子又用伞抽打了老人的脖子,“说要把我送去火葬场”。根据鉴定结果,老人胯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当事路人陈先生回忆,自己当时和朋友闫先生开车从事发地点路过,发现一老人躺在路边,一名黑衣男子正用雨伞敲打老人胸口,还用手拍打老人胸部,周边围有多人。随后,他和闫先生下车,“发现两人要走,我就喊你打完人不能走。就和对方发生了口角。”陈先生说,过程中对方用伞戳自己胸口和裆部并动手,双方随后扭打在一起。
“我们散开后,两人还追着我俩打。”陈先生说,对方致自己受伤,闫先生骨折。事后对方家属赔偿了一万元,双方和解。
目击者张先生证实,当时老人被撞倒后被骑车人指为碰瓷,被拖到路边遭打骂,陈先生和闫先生发现后,阻止涉事两男子离开,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扭打。
保安酒后骑车载经理上路,肇事后殴打他人均获刑
经审理,一审法院确认,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从后侧撞倒老人后,将已经不能站立行走的老人拖拽到路边树坑中辱骂、威胁、击打,在围观两名男子制止两人离开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陈先生多处体表擦伤,闫先生右尺骨骨折。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甲、孙某乙法制观念淡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乙系从犯。鉴于孙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陈先生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半,孙某乙一年两个月,并共同赔偿闫先生损失6万余元。后孙某甲以原判过重上诉,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今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孙某甲、孙某乙出庭。其中孙某甲1965年出生,大学文化,案发前是某大型商场的安保经理,孙某乙是其手下的保安。案发时,孙某乙醉酒后驾车载着孙某甲。经检测,孙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05.8mg/ml。
二审法院审理中鉴定了事发监控录像,录像内容证实了孙某甲持雨伞击打被害人闫先生的情形。法院认为,虽然现场监控录像中未发现孙某甲殴打被害老人,但拍摄该监控录像的设备是旋转摄像头,案发时有部分时间摄像头并未朝案发现场拍摄。根据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者证言及检方调取的其他视听资料,能够证实孙某甲在公共场所对老人辱骂击打,后和本案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甲有错在先,借故生非,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遂二审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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