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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黄毅清被拘事件:切勿以为造谣"恶小"而为之

发布时间:2019-07-30 09:02:05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7月28日,上海警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网民黄毅清因在新浪微博上多次发帖,造谣上海经侦民警充当周立波保护伞,被警方以构成寻衅滋事行政拘留。29日,上海警方发布情况通报,黄毅清因存在骨折病情,经医院确认须尽快进行手术治疗,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停止行政拘留的决定。

  从警方通报及黄毅清后续的道歉声明看,黄因与周立波、胡某长期存在私人恩怨纠葛,为发泄私愤,故意编造杜撰和发布相关帖文。虽然黄毅清因病情治疗而得以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得以免除,至少被造谣的周立波有权就黄毅清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近年来,各类网上谣言泛滥,已成为一大顽疾。在不少公共事件中,有关部门要花费大量精力辟谣,而演艺圈一些“大嘴”动辄曝猛料、晒“八卦”,却往往是没有根据的不实之词。这种做法给当事人造成了声誉及其他方面的伤害,“大嘴”们却获得了高流量、高曝光度及其他收益,如此现象理应得到纠偏和遏制。

  在法治社会,无论是演艺界明星、社会知名人士还是普通人,都应享有不被造谣、个人隐私及名誉不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清白无辜的人成为网络谣言肆虐的受害者。特别要警惕的是,如果发生此类事件,最终买单的是被冤枉的当事人、不明真相的网民和百姓,而造谣者毫发无损,那么网络舆论生态必将“酱缸化”,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

  互联网经过多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受众广泛、影响巨大的公共空间,发言、发帖者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对于言论内容的自律,即不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不侮辱他人人格,更不可蓄意通过谣言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等活动。互联网不是谣言的“庇护所”,打击网络谣言有法可依,亟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将会受到严惩,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失信者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从《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信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谁该为网络谣言买单”已有明确的答案。有关部门正通过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对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不实、违反公序良俗信息的行为加强约束,提升违法违规的成本,让更多人清醒意识到,网络造谣要面临沉重的代价,切勿以为造谣“恶小”而为之。

  当然,法律法规的“硬件”管理是制度基础,引导网民全面提升守法意识,推动包括网民发言、信息发布平台在内的网络生态不断净化,是网络言论文明“软件”建设目的所在。唯有在法治框架内,构建严格规范、权责对等的网络言论秩序,才能切实保护每个网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网民才能避免成为下一个被中伤的“周立波”,也避免成为下一个中伤他人被依法追责的“黄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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