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子晒着火疑楼上烟头所致 男子起诉邻居获赔1万5
今年2月3日,马先生带着母亲出门买年货。原本开开心心的,一通电话让他郁闷得不行。原来,他家晾晒在阳台上的被褥着火,幸运的是,火很快扑灭。马先生怀疑是楼上有人扔烟头导致的,于是将物业和楼上9位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子晒着火,楼上邻居成被告
马先生家住某小区602室,事发当天下午1点半左右,他把被褥晒在阳台上后便和母亲一同出门置办年货。下午3点左右,他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说是家里着火了。还好,火很快被扑灭。经消防部门认定,事故系外来火源引燃晾晒在阳台外的棉被,然后烧到棉被搭在室内的木椅子,接着又烧到阳台上的窗帘、洗衣机和生活用品,过火面积3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马先生向消防部门申报财产损失为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等物品共计2万余元。他认为,外来火源最大可能是烟头,是楼上业主高空抛物造成,而亚东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管理失职,因此他将房屋所在的10幢一单元与其阳台直接垂直和相邻的2户、6楼以上的10位业主以及亚东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楼上一名业主孙某常年在国外,家中无人居住,马先生撤销对他的起诉。
从马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其中一条规定“小区内不得外架晾衣架(阳台外)”,而马先生存在外架晾衣架行为,违反了协议中的禁止性约定。而物业公司未对马先生这样的行为进行规劝、制止或者报告。
业主和物业均认为自己不担责
马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日常管理、安全宣传上未尽到责任,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另外,楼上住户均在起火点上方,故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尽到合同中的义务,而马先生所谓的烟头导致着火也只是猜测,消防出具的意见是外来火源,但火源有很多种,不一定是高空抛物,也可能是烟花爆竹、凸透镜光线折射等。马先生本身也存在过错,他的损失应该是消防部门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仅5427元。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报警,并免费给马先生换门。
据了解,楼上业主吕某家中未装修,尚未入住。还有业主陶某表示,他家是702,事发时家里没人,消防去他家敲门时没人在,后来是去802用水扑火的。而剩下几名业主均表示自己当时不在家,家里或者没人或者只有小孩等情况,不过在庭审现场,均没有证人到场证明他们的说法。
7名业主担责55%,各补偿1964元
法院查明,消防接警赶到时,小区消防通道两侧均停放着私家车,导致通行困难,存在一定延迟。报警人为物业工作人员,在消防制作笔录时陈述“我们未采取相关扑救,只是协助消防中队进行扑救”,并在物业事故报告中记载,物业消防站工具太小,破门时遇到困难。综合考虑,法院酌定马先生家的损失金额为2.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造成棉被起火的原因是高空坠落的未熄灭的烟头或火柴头,而扔烟头或火柴头的行为人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造成本次事故引起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了吕某和陶某,其他业主均未能举证,应对马先生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酌定为55%的责任;马先生擅自在阳台外架晾衣架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次要原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30%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对马先生违反禁止性约定的行为进行过规劝、制止或者报告的义务,且未对小区停车进行规范管理,造成消防车辆进入缓慢,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马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为15%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7名业主分别补偿给马先生1964元,物业公司赔偿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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