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租房期满后拒不搬出 被判拘役3个月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讯(实习记者 周蔚)承租人张某在房屋租赁期满后拒不迁出房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最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方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法院。
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是北京市首例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执案。
1999年,张某向原北京市禾谷园实业公司(后变更为北京市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海淀区香山北上坡香山饭店家属院门前(原香山第二粮店)的房屋,2012年合同到期后,张某却不迁出涉案房屋,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9日,法院判决张某将涉案房屋腾空交还给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并给付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等。然而张某在执行人员的敦促下,仍拒不腾空涉案房屋,赔偿损失。2017年5月11日,法院依法将张某拘留,并于5日后将涉案房屋强制执行交予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5月18日向法院缴款人民币37216.78元, 5月25日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检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辩护人认为,1999年国家粮油企业改制,被告人主动承包粮油店,解决了一部分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自己只拿很少的工资,属于为国家排忧解难。被告人只是因为不懂法,才触犯了法律,犯罪行为较轻,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被告人在法院执行房产时没有阻挠,其家属也已经向法院缴纳了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等,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并保证自己今后一定做个遵纪守法的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已经知晓法院生效判决和执行公告内容后,因为对判决有异议,主观上不愿意执行判决,且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前客观上也没有迁出房屋,导致法院的判处无法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法院也指出,被告人张某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也自愿认罪,属于坦白。并且,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腾退房屋和被告人家属自动履行缴纳相关案款,涉案判决也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张某拘役三个月。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游涛法官特别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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