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翁告子女“没常回家看看” 子女被判每年看1次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迁徙和外出工作变得越来越容易,但有时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却成了一些老人的奢望。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然而现实中,子女“不回家”的家庭却各有各的问题。
越秀区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老家在外省的老陈年近七旬,来广州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却遭到子女的拒绝。难以调和的矛盾,横亘在老父亲和儿女之间。该案近日经越秀区法院和广州中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子女们每人每年探望老父亲一次。而子女们能否依判决去探望父亲,还是未知数。(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父亲:子女每年要回家看我
据了解,年近七旬的老陈老家在北方某省,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早年夫妻离异,此后各有各的生活,几个子女跟母亲更为亲近。2015年,老陈一纸诉状递交到越秀区法院,将自己的几个子女告了。
老陈称,自己抚养子女,虽是粗茶淡饭,但并没有让他们饿肚子、挨冻。早些年,他来广州找子女都还相安无事,但后来,子女们见他已穷途末路,于是都不相认了。他称,自己来广州找子女被拒,只得露宿街头,因此还被冻出病来,有时他不得不去救助站。
老陈说,他不想再折腾来广州找子女,希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一次性解决住房、赡养费、医疗费等问题。他起诉要求子女们为其提供住房,一次性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三个子女每年回老家看望他。
子女:他是个冷酷无情的父亲
一边是老陈的诉苦,另一边子女们则不以为然。子女称,父亲每月有退休金,手中还有大量现金。父亲数次就赡养费等问题提起诉讼,子女们也依判决支付了赡养费、医疗费等。“父母过分的要求和无止境的索取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子女称,父亲来广州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惩治”他们。
子女称,父亲“多年恶劣行迹”深深地伤害了他们,“以至于毫无感情可言”。他们称,自己收入并不高,几乎没有储蓄,生活压力可想而知,而父亲没完没了的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思想压力。
最让子女们接受不了的是,大哥很小“就被父亲遗弃在广州”。案件开庭时,大哥也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妹妹作为代理人,他“内心无法想像见到父亲的情景”。妹妹称,大哥曾得重病,父亲不仅不过问,还在电话里大骂,“如此冷酷无情,毫无人性”。
判决:子女每年看望父亲一次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法院此前已就赡养费等问题作出判决,赡养费中已经包含了基本赡养费、生病治疗费用、住房费用等,因此老陈再次要求三个子女在已负担赡养费的基础上再为其提供住房依据不足,且此前法院已判决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老陈没有证据证明子女有一次性支付所有赡养费的能力,对此法院也难以支持。
法院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探望老人为法定义务,现老陈要求子女每年探望其一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确认。于是判决子女每人每年探望老陈一次。
判决作出后,老陈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他称,自己并未辱骂儿子,子女们颠倒是非,当初也没有遗弃儿子,是因为无法照料才放到孩子母亲那照料,孩子母亲要钱,但他没有钱,他曾承诺会接儿子回家。
子女们则仍坚持认为父亲自己有房,有退休金及医保,子女们也无法看望他。时间转眼到了2017年。近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法官告诉记者,双方拒绝接受法院的调解,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双方多年积怨,矛盾较深,难以化解。
讲法律也要守孝道
越秀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常回家看看”是中华民族传统孝道的重要内涵。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上述案例中,老陈的子女不能以经济困难、工作不便等为由,拒绝赡养或者看望父母。法院判决老陈的子女定期探望老陈,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的孝道文化传统。但是,如同抚养权、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一样,“常回家看看”的判决也具有特殊性,如何妥善执行此类案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需要继续研究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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