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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坐火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7-04-18 12:41:02 |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你知道吗?非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乘坐火车是犯罪行为。 4月11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乘坐火车,并在火车上实施盗窃。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获刑。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刑的,这尚属安徽省首例。

  经了解,这名叫做张三(化名)的男子,在2016年下半年,先后42次冒用李四(化名)的身份证件信息乘坐火车,并在火车上实施盗窃。 2017年4月11日上午,张三在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内,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连线,接受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张三涉嫌犯盗窃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张三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据悉,张三通过盗窃李四的身份证,购买了42次“K字头”的火车票,路程大多为 “徐州—淮北”、“砀山—商丘”等短途行程。在乘车过程中,张三伙同另外3人,由他们3人寻找打瞌睡、注意力不集中的乘客,盗窃乘客的手机,随后交给张三,由他赶紧下车销赃。

  去年12月5日,张三因涉嫌盗窃钱包,在亳州火车站2号站台被旅客抓住,并扭送到亳州站派出所处置,民警经过盘问检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3部被盗手机。

  4月11日,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本案审判长张明介绍,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在安徽被判刑的,这尚属首例。 王刚链接:

  关于身份证件法律有哪些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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