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老板卖身份证给情侣开房50元1张被查获刑
一对情侣因住店没身份证,旅店老板让情侣50元购买一张登记入住,后被警方查获。汉台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旅店经营者有期徒刑。这是我省首例买卖身份证获刑的案例。
2015年11月11日22时许,张某(另案处理)和其女友张某某,因无身份证无法入住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锦里缘宾馆,后二人经旅馆街“人和招待所”服务员苏某介绍,准备向“人和招待所”老板严某某借用身份证登记住宿。
该旅馆经营者严某某、朱某某商议让张某买一张身份证,张某便以50元的价格从其提供的多张身份证中挑了一张与自己相貌相像的身份证。后张某、张某某用购买的身份证在虎桥路锦里缘宾馆登记住宿时,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上网追逃信息系统后台报警,汉台分局民警即到宾馆发现张某使用买来身份证入住宾馆的事实。破案后从严某某处查获身份证9张,临时身份证1张。
经警方审讯查明,嫌疑人严某某(男)初中文化,是勉县黄沙村四组人,其与嫌疑人朱某某(女,勉县黄沙村四组人)均住在汉台区虎桥路旅馆街“人和招待所”,两人系该招待所经营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朱某某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严某某、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知国家法律禁止买卖居民身份证件,仍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朱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使用伪造驾照开营运中巴
老司机被判拘役
南郑县人李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但他营运中巴车驾驶员必须是B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才能驾驶,没有招聘到司机的老司机李某某便购买了伪造的A2的机动车驾驶证开始自行营运,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被执勤民警查获。因涉嫌使用伪造非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李某某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2015年9月底,李某某因挂靠在汉中百仕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营运中巴车未聘请到司机,于是在其不具备驾驶营运中巴车资格的情况下,开始自己驾驶该中巴车跑汉中到黄官镇营运线路。后被汉中百仕达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百仕达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李某某提供驾驶员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李某某具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而驾驶营运中巴车必须要B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才能驾驶。为能继续自己驾驶营运中巴车,李某某在2015年9月、12月先后两次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购买伪造的A2机动车驾驶证交给百仕达公司及放在中巴车上,用于日常证明其驾驶资格。
2016年2月24日下午,李某某驾驶中巴车行至汉台区天汉大桥北侧春运检查点例行检查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其使用的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系伪造。
法院近日对该案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使用伪造的准驾车型为A2机动车驾驶证用于证明其驾驶资格,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营运中巴车,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实习生 向羽 汉台法院 偶洋 姜晓玲
敲诈钓鱼男子3万元
水库承包人被判刑
三名男子在洋县一水库钓鱼,被水库看管人员发现。水库承包人郑某某闻讯赶来,伙同其他人敲诈三人,要求各赔偿其一万元。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水库承包人郑某某及其同伙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甲和程某某三人在洋县戚氏镇苎溪河水库钓鱼时,被水库看管人员张某某等人发现。张某某电话联系水库承包人郑某某(已判决),告知抓住三个偷鱼的人,郑某某叫上胡某某(已判决)一起驾车赶到水库。
到达水库后,郑某某从车后备箱里取出一根木棒及一根双折电缆线来到王某甲等人面前,命令三人脱掉上衣跪在地上。随后郑某某持木棒击打王某甲背部一下,被张某某劝阻。后郑某某持电缆线抽打王某甲、程某某背部数下,威胁三人要往死里打,并提出让三人各赔偿一万元损失,否则就报警。三人被迫同意给郑某某进行赔偿,遂电话联系朋友筹钱。
次日凌晨5时许,郑某某见三人未筹到钱,决定将三人带至汉中继续要钱,遂分乘两辆汽车将三人带至汉台区兴汉路“高客之星酒店”816号房间看管并继续让三人找钱。
为防止三人逃跑,郑某某遂通知其侄儿叶某某帮忙看管,郑某某因有其他事离开酒店。叶某某带领三人赶到酒店816号房间进行看管,期间叶某某对王某甲、周某某、程某某三人进行殴打恐吓,并让三人继续找钱。
当日上午8时许,王某甲向朋友借钱一万元,“高客之星酒店”旁边的加油站,胡某某等四人陪同王某甲取钱。拿到钱后,胡某某又让周某某、王某甲、程某某每人书写一份因私自到水库钓鱼被抓,并自愿接受水库承包人处罚的“保证书”后,将王某甲释放,并限定王某甲在两小时内帮周某某筹一万元钱。
上午10时许,郑某某回到酒店见程某某仍未筹到钱对其殴打,后又安排胡某某和王某某等三人继续押着程某某出去筹钱,郑某某则在房间看押周某某。
当日12时许,公安汉台分局民警在“高客之星酒店”抓获郑某某并解救周某某,胡某某及王某某等人逃跑。破案后郑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甲一万元。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叶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轻微暴力、胁迫手段敲诈他人钱财30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终,法院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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