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少年救人溺亡 家人状告获救者“不知感恩”
徐州一12岁少年施救落水同伴时不幸溺亡。其父母痛失爱子后,由于不满获救者“不知感恩”,将获救少年及其监护人以及水塘的责任单位告上法庭。6月14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获救方承担公平责任,判决补偿8万元;水塘所在煤矿存在管理责任,赔偿8万余元。
2015年9月3日,徐州市铜山区12岁的李鹤和几名同伴到一处偏僻的水塘边玩耍,一名叫李佳的少年不慎摔倒,离得最近的两名小伙伴立刻施救,一人在岸边拉李佳,而李鹤则到其身后用力往上推。不料在施救过程中,李鹤也跌落到池水中,很快就不见了踪影。李佳在小伙伴的帮助下爬上岸,保住了性命。
李鹤落水后,周围的村民听到呼救赶到现场营救,可是根本见不到孩子的身影。接到报警后,110、119营救人员和村民们一起,进行了地毯式搜救。到了当天午夜,李鹤终于被打捞上岸,可是早已没有了生命体征。若干天后,李鹤的家人向当地派出所为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然而,申请被相关主管部门否定了。因为李鹤是未成年人,相关政策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见义勇为,所以相关部门没有批准对李鹤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在诉状中,李鹤的父母还将水塘所处的周屯村委会以及王庄煤矿同时列为被告人。他们认为,周屯村委会是池塘的实际使用人,理应负有管理责任;而王庄煤矿的采煤生产是造成这个危险池塘产生的直接原因,煤矿不仅没有消除危险,反而在长达20多年里对塌陷地区不管不问,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家人在诉状中,对三被告人提出了各项补偿和赔偿金额为40万余元。
此案曾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6月14日上午,铜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获救方本身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但承担公平责任,因此判决补偿8万元;涉案水塘位于周屯村,该土地一直由王庄煤矿征用,王庄煤矿存在管理责任,赔偿8万余元;被告周屯村委会对涉案水塘既没有管理权也未实际使用或取得收益,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李鹤的父亲对判决结果表示不上诉。他说,之所以告上法庭就是想给孩子一个说法。获救的孩子一家人只在出事后第二天露了一面,连个感谢的话都没有,之后再没有露过面,这种态度让他们一家人都很气愤。宣判结束后,获救孩子的父亲也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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