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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江身亡女伴无力施救 家属向女子索赔19万

发布时间:2016-04-18 11:48:07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2015年12月16日凌晨,男子韦某途经清川大桥时跳江身亡,同行的女子郭某尽管想施救,却还是无力阻止悲剧发生。事后,韦某家属状告郭某,认为其作为韦某恋人,对这一悲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郭某喊冤,拒绝赔付高达19万元的索赔金额。近日,该案在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11月,郭某与韦某相识,不久两人发生亲密关系,韦某对外宣称郭某是自己女友。同年12月15日晚,韦某与郭某吃饭,并叫来几个朋友一起喝酒。次日夜里1时左右,韦某骑着电动车载郭某回住处。途经清川大桥时,韦某停下来,因情绪激动翻越大桥栏杆,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呆了郭某,她伸手去抓住韦某,但最终还是无济于事,韦某从桥上坠江,后证实溺水身亡。

  事发后,韦某家属认为,事发时郭某身为韦某的女友,没有尽到施救义务,应对此担责,要求其赔付19万元的赔偿金。遭到拒绝后,韦某家属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诉讼,与郭某对簿公堂。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认为案发当晚被告郭某与韦某一直在一起,不排除事发前被告与韦某之间有争吵或摩擦导致韦某情绪激动。从公安机关提取的照片看,现场栏杆有韦某掉下桥时的手印,在他要掉下桥时只有被告与他在一起,被告放任死亡的发生,对韦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郭某辩称,当晚韦某虽然喝了酒,但意识还算清醒,其跳江是因说起家中琐事情绪激动所致。此外,首先,她与韦某仅相识20多天,并不是其女友,对韦某不负有特别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其次,被告自身没有创设危险,不存在且不符合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的情形,不产生救助义务。况且,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于危急时刻冒着危险努力去施救了,虽然未能成功但已经尽力。

  对郭某的说辞,韦某家属予以反驳,认为郭某与韦某发生过关系,两人就是男女朋友关系,且郭某从未否认自己是韦某女友这一身份。

  郭某气愤地指出,根据韦某的网络聊天记录,其除她外,还与多名女子保持亲密关系,她从未承认是韦某的女友。另外,韦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明知翻越清川大桥护栏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仍然希望和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造成自己坠桥身亡,是自杀行为,这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双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以支撑己方说法。因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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