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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郸城非法占地案:补偿成敲诈 赔偿变白条

发布时间:2016-03-30 14:57:40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刘中华、翁小妮等人开发的房地产

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内页(第二个公章已被县国土局证实是伪造的)

  本刊记者/郑荣昌

  郸城县隶属于河南省周口市,其管辖内的石槽镇陈桥行政村高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高庄)原本默默无闻,直到这里发生了一起奇怪的案件。该案中,肆意侵占集体土地的人员无人追究,保卫集体土地的6名村民代表却被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公诉至法院。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村民本应得到的国家赔偿又变成难以兑现的法律白条。

  村民代表维权他人非法占地获利问题

  高庄6名村民代表分别为陈同然(现任村民小组组长)、陈登然(前任村民小组组长)、陈灵然、陈民然、陈井民和赵现良。据他们介绍,2010年,郸城县城郊乡(镇)的刘中华将高庄的土地说成是陈桥行政村的土地,还将自建商品房说成承建石槽镇旧大桥综合农贸市场,勾结原石桥行政村部分村干部,凭借涉嫌伪造的政府批文在高庄土地上搞商品房开发。

  村民将刘中华撵走后,高庄村民翁小妮买断了刘中华尚未开发完毕的房地产项目,在其侄儿、石槽镇计生办主任陈建以及其他人的支持下,继续在原址开发房地产。就在翁小妮接手该房地产项目开发不久,原石桥行政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不知因何被免去,后该职务由陈建兼任。

  因商品房项目需要填掉当地的一条水渠,填水渠的材料来自别处耕地挖土所得,对耕地也造成了破坏;水渠填掉后,积水流不出去,又给上游村庄造成水患。此外,这些人除了侵占、破坏高庄9.6亩土地外,还侵占陈桥行政村若干其他土地,总共开发商品房约5526平方米,并通过出售未建房子的土地获利。

  为此,6名村民代表受村民的委托不断到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反映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除了上述非法占用、破坏集体耕地、违法开发房地产的问题外,村民还质疑刘中华、翁小妮在卖房时提供的政府文件有问题:1.卖房给村民范祖德时,给予范祖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这上面有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国土部三个公章,县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已被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系伪造;2.建农贸市场的一组批文(陈桥行政村的批文、石槽镇政府的批文、县国土局的批文)涉嫌伪造或骗取。村民代表质疑,批文如果不是伪造的或骗取的,为什么不能提供真实的土地使用证?为什么没有县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只有县国土资源局的批文?为什么没有高庄同意提供土地的基础性文件?为什么批文中写的土地提供者是陈桥行政村,实际占用的却是高庄的土地?为什么表面上是承建农贸市场,其实是自建商品房,并对外出售?为什么高庄未获得任何土地补偿?

  由于村民代表不断维权,陈建出面“调解”,提出用价值转移的方式了结纠纷,即由刘中华向高庄支付40万元补偿金。

  2011年6月19日,村民同意了该解决方案,双方签订了一份内容为高庄将已建成的50间房子的土地租给刘中华,刘中华向高庄支付40万元补偿金的协议书。陈建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40万元随之被汇入高庄集体账户。此外,该解决方案还包含了刘中华向6位村民代表支付10万元综合补偿费(未写入协议书)的内容,并以现金支付方式兑现。

  自愿给付补偿变成了敲诈勒索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刘中华又继续侵占了高庄更多的土地,并不断扩大建设规模,为此,村民代表又开始反映问题。

  2012年8月,刘中华先发制人地向公安部门报案,声称6位村民代表敲诈他10万元钱。随即,公安部门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6名村民代表逮捕,并于2013年1月移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同年7月21日,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称:“刘中华承建石槽镇旧大桥综合农贸市场工程期间,6名被告以刘中华违法建房、占用高庄土地为由,以上访和找记者曝光为要挟,索要刘中华10万元,其中陈民然、陈登然、陈同然各分得2万元,陈灵然、陈全然、陈井民、赵现良各分得1万元……本院认为,6名被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村民代表说,个别公安人员还对他们进行了刑讯逼供。

  待到2014年3月17日,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村民代表聘请的北京京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成茂律师说,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是郸城县诸多司法人员尤其是郸城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坚守法律底线的结果,难能可贵。

两位村民代表与张成茂律师在北京京湃律师事务所

  2014年9月26日,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对6名村民代表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理由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至此,6名村民代表重获自由。

  2015年4月7日,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村民代表分别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他们进行国家赔偿,但只同意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失,未支持他们“赔偿精神损失、赔礼道歉”等其它要求,以陈民然为例,总共赔偿他39736.62元。为此,6名村民代表又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决定,他们又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5年9月2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意义重大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以陈民然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为例:1.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计算有误,限制人身自由部分,实应赔偿43724.00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3.在村委会张贴公告,赔礼道歉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国家赔偿决定变法律白条

  记者采访了村民代表并仔细查验了本案相关证据以及各种法律文书以及村民聘请的律师张成茂。

  张成茂律师说,国家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赔偿,是对公权力侵权损害后果的一种补救。对此,《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第37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照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赔偿义务机关郸城县检察院至今不执行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显然是错误的,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亦有督促其执行的义务。

  张成茂律师还谈道:“本案中,有罪的不查、抓、判,没罪的反而查、抓、判了。村民尚未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仅仅让他们履行最起码的义务——执行已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都这么难,实在不应该。”本案最终将如何解决,记者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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