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羊不成撞伤村民 盗窃案变抢劫案
去偷羊,被发现后逃跑,可在逃跑的路上,他却撞伤前来拦截的村民。于是,这起盗窃案就变成了抢劫案。
魏亮(化名)今年32岁,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多,2013年8月刑满释放。然而,就在被刑满释放3个月后,魏亮又伙同两名同伴,开着一辆面包车,来到颍上县江口镇某村。原来,他们在经过多次“踩点”后,来到一户村民家的羊圈内实施盗窃。
快来人啊,有人偷羊!”盗窃还没有得逞,就被群众发现。听到喊声后,魏亮和同伴坐上面包车逃跑。逃跑中,他们被村口的村民拦截。为了脱身,魏亮并没有停车,而是直接开车撞向村民,导致一名村民面部、肢体皮肤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最终,魏亮及同伴被抓住。
魏亮被抓后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内。2015年8月份的一天,在监室内,魏亮因琐事与一同被羁押的室友发生争执,两人发生互殴。魏亮将室友打伤,导致对方鼻骨骨折、伴有移位。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日前,颍上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魏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魏亮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两罪并罚。另外,魏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魏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后,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中,魏亮在盗窃过程中开车撞伤村民,使用武力逃避抓捕,这一细节使得案件性质发生了转变,由盗窃变成了抢劫。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盗窃会变成抢劫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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