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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怂恿妻子“借种生子” 离婚时索赔遭拒

发布时间:2015-11-09 14:04:40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李东与张梅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后经医院检查,确诊李东因患有疾病致无法生育,故两人于1995年领养了一女,取名李苗苗。1997年,李东与张梅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后在亲友劝说下,两人又于2002年复婚,婚后一年半左右,张梅生下一子,取名李明明。

  两人复婚后,仍旧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5月,张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可庭审中,李东虽同意离婚,但提出:儿子李明明并非其亲生,是张梅与他人婚外情所生,故要求张梅返还自己十多年来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梅承认,儿子李明明确实非李东亲生,但也不是她出轨所生,而是因李东自己无法生育,于是怂恿她向别人“借种生子”所得。这一切,李东心知肚明,也自愿抚养了儿子十多年,她并没有欺骗李东,也不存在返还抚养费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必要。

  丈夫一直以为儿子是亲生

  这个孩子到底是张梅婚外情所得,还是夫妻商议后“借种生子”?李当庭回应称,在他与张梅复婚时,确信自己已经治愈,并恢复了生育能力,所以儿子出生时,他误以为儿子为其亲生,并抚养了十多年。

  但是,李东无法向法院提供其曾进行生育疾病方面的治疗证据,也不能递交确诊其已恢复生育能力的材料。

  因双方矛盾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年7月,张梅申请撤诉,获法院支持。一个月后,李东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梅离婚,并以李明明非自己亲生为由,要求张梅返还自己抚养费12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张梅当庭表示同意离婚,要求离婚后抚养李明明,亦认可李明明非李东亲生,但坚持上次起诉时的庭审意见,并拒绝李东与李明明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考虑到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及隐私,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能妥善解决问题,但因两人分歧较大,均不愿做出让步,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李东与张梅离婚。

  法院

  亲子关系不宜草率推断

  关于李明明的抚养问题,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明明在李东与张梅复婚后一年多出生,现李东主张李明明非其亲生,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虽张梅当庭自认李明明非李东亲生,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宜草率推断李东与李明明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关于李东要求张梅返还抚养费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要求,涉及李明明出生后十多年期间,李东是否明知李明明非其亲生、张梅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该事实直接涉及李东与李明明是否存在亲子抚养关系或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李东虽认为自己与张梅复婚时其生育疾病已经治愈,其不知李明明非自己亲生,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故对李东的该项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东与张梅离婚,李明明由张梅抚养,李东依法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驳回了李东主张返还抚养费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不服判决,李东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关系,不能强制进行,在一方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基于有利于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应首先推定为婚生子女。如果要否认亲子关系,主张方应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即需提交充分、必要的证据证明客观事实与法律推定相反方可,再由法院做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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