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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帮同事眼伤致残 起诉同事判赔70%

发布时间:2015-09-22 07:45:50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主动帮同事搬东西,过程中眼睛受伤致残,责任谁来承担?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顺德法院作出了判决,助人者和受助者都可以从中有所借鉴。

  事发:帮同事绑烤箱,皮带打到眼睛

  46岁来自江西的刘先生与陈女士同为顺德一家新能源公司的员工。2014年9月17日下午下班时,陈女士欲将其购买的烤箱固定在摩托车上,见女同事捆绑烤箱力气不够,刘先生出手相助。但在二人将烤箱捆绑在摩托车的过程中,因陈女士不小心松手,导致用以捆绑烤箱的皮带打到刘先生的右眼上。

  受伤后,刘先生被送往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23天。去年年底,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对刘先生的伤势做出鉴定意见为:因右眼盲目4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为八级伤残。

  刘先生称,受伤后自己多次找陈女士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至今未作合理的赔偿,因此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5万余元。

  判决:受伤因受助者造成,被告担责七成

  陈女士则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并没有要求工友刘先生协助,且在过程中,也提醒刘先生小心,不要站在摩托车旁,因此自己对刘先生的受伤不存在过错。

  顺德法院法官审理认为,陈女士在用皮带捆绑烤箱的过程中不小心松手,这是致使刘先生被皮带打伤的主要原因,故被告陈女士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官同时认为,在帮忙捆绑的过程中,原告作为男性应主动承担拉紧皮带的费力工作,不应由力气较小的女性被告负担此工作。且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故结合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原告在受伤时,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法官酌定原告应担自身损失的30%,被告陈女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即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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